【导语】:为切实推进临河区住房保障工作,进一步扩大保障覆盖面,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《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工作的通知》(内建保﹝2013﹞358号)精神,结合我区保障性住房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方案。
一、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范围
廉租住房申请家庭,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
1、申请人具有临河区城镇户口;
2、户口迁入临河区满1年;
3、在临河城区稳定居住6个月以上;
4、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5㎡;
5、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。家庭年医疗报销自付部分超过1万元的家庭,收入放宽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。
二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登记范围
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或个人,包括四个类别:
(一)临河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,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
1、申请人具有临河区城镇户口;
2、在临河城区稳定居住6个月以上;
3、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,父母无住房资助能力;
4、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。
(二)临河区城镇新就业单身人员,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
1、申请人具有临河区城镇户口;
2、在临河城区稳定居住6个月以上;
3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用工合同3个月以上;
4、本人在临河城区无自有住房,父母无住房资助能力;
5、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倍。
(三) 临河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,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
1、在临河城区稳定居住2年以上;
2、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劳务用工合同2年以上;
3、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,或累计缴纳3年以上;
4、单身人员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倍,以家庭申请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;
5、本人及配偶在临河城区无自有住房,父母无住房资助能力;
(四)临河区特殊贡献人群(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、归侨侨眷、退伍军人、见义勇为人员、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、一线环卫工人),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
1、在临河城区稳定居住半年以上;
2、本人及配偶在临河城区无自有住房,父母无住房资助能力。
(特殊贡献人群须经相关部门认可;一线环卫工人须从事环卫工作2年以上)。
三、申请与审核办法
廉租住房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实行常态化管理。申请人按有关规定到居住地所在办事处(城区11个办事处)居委会进行申请,居委会受理、审核、公示后,在每月的20日前上报办事处。办事处组织人员进行审核、公示,在每月的28日前上报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、公示,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纳入住房保障范围。
四、申请与审核程序
(一)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向居住地所在居委会申报。城乡结合部的申请家庭,按照就近办理的原则,到临近办事处申报。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供如下材料:书面申请报告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、就业和收入证明、住房证明、婚姻状况证明、家庭成员材料证明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。
(二)居委会受办事处委托,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,接受群众监督。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,公示无异议的,上报办事处。
(三)办事处对证明材料进行调查审核,并将申请名单再次张榜公示。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,公示无异议的, 将公示结果汇总上报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。
(四)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对各办事处上报的保障家庭材料、资料审核后进行公示,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。公示无异议,将公示家庭纳入年度住房保障范围。
五、工作要求
(一)各办事处做为住房保障申请、登记、审核的第一责任人,要认真审核调查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、财产情况和住房状况,据实签注审核意见,确保调查登记真实、准确,并负责对申请审核结果进行统计、汇总、上报、建档。
(二)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为申请、登记、审核工作的牵头单位,负责组织、协调及日常联络工作;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要按照住房保障申请、登记、审核程序,认真做好上报家庭的资料审核工作。对公示中有异议的,要组织专门人员,并协同纪检监察、审计、住建、财政、民政、社保、办事处等部门认真调查核实,确保做到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。
(三)区直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,积极配合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、办事处开展申请登记审核工作,确保申请、登记、审核工作顺利开展。
(四)严格工作纪律,对申请、登记、审核工作中以权谋私、玩忽职守的相关工作人员,要按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。
临河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负责本方案的解释。